养了8年,儿子不是亲生的!判了

2024.05.15 责任编辑:陈醒 阅读量:162

5月12日,南都记者从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案件中,一男子通过亲子鉴定发现,8岁的儿子非自己所生,遂将孩子的生父告上法庭,索要赔偿38万元。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次性返还包括抚养费、支付精神抚慰金、亲子鉴定费等在内的共计11.84万元。 
案情显示,2009年4月,吴某花某登记结婚。2015年11月,花某产下一子,取名小果。吴某为养家,常年独自在外辛苦打工,花某则居家全职照看儿子。2023年9月的一天,正在闹离婚的薛某妻子悄悄向吴某透露,薛某与花某有不正常的关系,令吴某震惊并疑虑不已。为迅速查明真相,吴某两次要求薛某与小果做亲子鉴定。经安徽某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排除吴某是小果的生物学父亲,支持认定薛某为孩子生父。
双方当即发生冲突,吴某要求薛某给个说法和解决办法。薛某表示自己正在离婚,没钱可以补偿。吴某将薛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以不当得利依法判决薛某立即返还吴某8年来孩子抚养费18万元,另外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承担亲子鉴定费2400元等,合计3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经司法鉴定确认,原告吴某与孩子小果确无亲子关系,被告薛某与孩子系亲子关系。
吴某对小果本无抚养义务,因不知情而抚养了薛某之子。作为受欺诈抚养一方的吴某,其自孩子出生后所支付的抚养费对孩子生父薛某而言构成不当得利,故吴某行使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薛某返还已经支出的抚养费用符合法律规定。
在吴某与花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薛某与花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子。孩子出生后,花某不及时告知吴某真相,而默认让其在不知情中履行抚养义务,严重违背公序良俗。以上行为对吴某显然造成了身心痛苦和伤害,人格尊严也定然受损,故吴某主张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
法院综合案件实际情况和当地生活消费水平,酌情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判决薛某一次性返还吴某抚养费9.6万元,支付精神抚慰金2万元、亲子鉴定费2400元,合计11.84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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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A鉴定

根据孟德尔遗传定律(亲子鉴定的理论基础),孩子身上的遗传物质一半来自于生物学父亲(简称“生父”),一半来自于生物学母亲(简称“生母”),每个基因座上的两个等位基因也分别来自生父和生母。DNA亲子鉴定就是根据科学技术将子女的DNA信息与父亲、母亲的DNA信息相比对,如果符合即是亲生关系,不符则非亲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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