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子男方拒绝做亲子鉴定(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2024.05.31 责任编辑:陈醒 阅读量:542

一、未婚生子男方拒绝做亲子鉴定(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恋爱期间让女友怀孕,儿子生下来了,不但不承认自己是孩他爹,还不支付抚养费,结果被告到法院后,却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穆某本以为这样耍赖皮就能蒙混过关,没想到法院还是认定他就是孩子的亲爹,判他支付抚养费。近日,济南历下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典型案件。
●奇葩未婚先孕,孩子出生亲爹不认了
2007年,穆某跟徐某坠入爱河,不到一年,两人还没结婚呢,就有了爱情的结晶——徐某怀孕了。
让徐某想不到的是,儿子出生后,穆某不但不高兴,反而拒绝支付抚养费,可怜的小家伙一直由妈妈单独照顾。于是,徐某将穆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穆某与孩子的父子关系,判令穆某一次性支付2008年10月27日至今的抚养费10万元,以后每月支付子女生活费、教育费2000元,直至孩子18周岁。
闹上法庭了,穆某还是嘴硬,他就不承认自己是孩子亲爹。无奈之下,徐某申请给儿子和他爹做个亲子鉴定,谁料,穆某又耍起小心眼,拒绝做亲子鉴定,还说自己已经瘫痪一年多,治病花了不少钱,没有能力支付抚养费。
做不了亲子鉴定,没有证据,这可该咋判?徐某无奈拿出居委会给开的两份“证明”,又找来自己的父母和表弟作证。说到这里,您恐怕会问,光有这些,法院能判么?还真就判了。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份“证明”和证人证言可证明穆某和该男孩系父子关系,但穆某并未相反的证据证明其与孩子不存在父子关系,故法院可以推定两人存在父子关系。
法院判决,穆某向徐某支付孩子自出生至今的抚养费35444.9元,并自2014年5月1日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714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
●依据没有拿出相反证据,输了不冤枉
看到判决,您一定觉得纳闷:没有亲子鉴定作证,为啥就判了?依据是啥?
法院经审理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担负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之日止。本案中,非婚生的孩子自出生之日起,一直由生母徐某抚养,被告穆某未尽抚养义务,故原告徐某有权要求被告穆某支付孩子自出生以来的抚养费。
●蓝沙说法拒绝鉴定,真不是亲生的就亏大了
“就像这个当爹的,他有权拒绝做亲子鉴定,但是不妨碍法院判决。”陈瑞福说,其实在类似案件中,做亲子鉴定对男方是有好处的,“如果男方做了鉴定,是他的孩子就是他的,不是就不是,但是如果拒绝做,不但法院照样能判他败诉,而且万一孩子真不是他的,吃亏的当然就是他自己了。”
另外,如果女方在恋爱期间怀孕,男方不想要孩子,有没有权利不让女方生呢?“这当然不行,那就侵犯了妇女正当的生育权了。”陈瑞福说,男方不但不能强制对方不生,而且一旦孩子生下来,就必须承担抚养费。
二、未婚生子男方拒绝做亲子鉴定(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广西一男子拒认非婚生子、拒绝亲子鉴定,法院一审判其支付抚养费。
广西南宁青秀区人民法院2月16日介绍,2011年6月16日,女子黄某生下了儿子包小某。看着嗷嗷待哺的儿子,黄某又喜又忧,喜的是自己怀胎十月,终于当了母亲;忧的是儿子是非婚子,今后该如何生活。
原来,2010年4月,黄某认识包某后两人同居,致使黄某怀孕生下包小某。可包小某出生后,包某不但没有支付抚养费,还否认自己是包小某的亲生父亲。无奈之下,包小某向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协商,要求确认自己与被告包某之间的父子关系。
庭审中,原告包小某为证明其是被告包某的亲生儿子,提供了由南宁人民出具的,该证明上载明的父亲是被告包某。并提供了被告与黄某之间的短信记录及二人所拍摄的婚纱照片等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应当就其主张的事实及协商请求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提供的证据只是证明了原告之母黄某生育原告及被告与黄某彼此关系亲密的事实,而不能直接证明被告就是原告的父亲。结合本案案情,应对原、被告进行亲子鉴定才能确定是否为父子关系。原告在庭审中向法院申请进行亲子鉴定,但因亲子鉴定必须有被告配合才能进行,被告拒绝作亲子鉴定,致使鉴定无法进行。
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非婚生子女生父中男方拒作亲子鉴定如何处理的答复解释,在确认非婚生子女案件中,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男方)如果否认原告证明的结论,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若其不能证明自己不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其进行亲子鉴定。如果被告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法庭可以根据查证属实并排除第三人为非婚生子女生父的证据,推定原告的协商请求成立。
更后,法院综合各种证据,判决被告包某每月支付原告包小某300元抚育费。(完)
三、未婚生子男方拒绝做亲子鉴定(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未婚女为孩子“找爸”男子拒绝做亲子鉴定
法院:女方不能证明其与被告“关系亲密”,诉请不予支持
未婚女冯小冰指认王春华为其生下的小孩生父,但遭到王春华的否定。冯小冰一气之下将王春华告上法庭,要求法庭确定王春华为孩子生父并支付抚育费。
冯小冰诉称,其是原告冯杰的生母,王春华是小孩的生父。
对于冯小冰的指控,王春华全部予以否认。他只承认与冯小冰在2002年因打架签订一份赔偿协议。协商中,冯小冰坚持认为王春华是小孩的生父,为证实这一点,她申请进行DNA亲子鉴定,但王春华予以拒绝。
鉴定必须遵守自愿原则,因此,法院驳回了冯小冰要求鉴定的申请,告知冯小冰要与被告王春华有过同居生活或彼此关系亲密发生性关系等基本事实的相关证据。
在举证时限内,冯小冰只提供了一份协议,协议内容为“甲方(王春华)和乙方(冯小冰)曾经因误会发生关系。经甲、乙双方协商,不管以后有什么麻烦,甲方不负担任何责任。”对此说法,被告王春华的两位证人证明该协议是两人在一起打牌时发生纠纷,王春华致伤冯小冰,因索要医疗费而签订的。
断案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应当就其主张的事实及协商请求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原、被告因打牌发生过纠纷,并不能证明被告就是原告的父亲这一事实。尽管原告也向法院申请进行亲子鉴定,但由于被告拒绝作亲子鉴定导致不能通过亲子鉴定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
依照举证规则,在原告应提供原告母亲与被告之间曾有同居关系并导致其母怀孕的基本事实不能的情况下,不发生举证责任转移由被告举证其不系小孩生父的问题。原告举证不能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
据此,法院以原告举证不足为由驳回了原告要求确定被告王春华为孩子生父并支付小孩抚育费的协商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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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孟德尔遗传定律(亲子鉴定的理论基础),孩子身上的遗传物质一半来自于生物学父亲(简称“生父”),一半来自于生物学母亲(简称“生母”),每个基因座上的两个等位基因也分别来自生父和生母。DNA亲子鉴定就是根据科学技术将子女的DNA信息与父亲、母亲的DNA信息相比对,如果符合即是亲生关系,不符则非亲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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