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关系是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证明亲子关系关键在于父母子女之间是否具有真实的血缘关系,但是亲子关系并不是一味追求真实的血统主义。
亲子鉴定运用不当可能会损害当事人隐私权以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所以如何合理地运用亲子鉴定解决亲子关系纠纷是极其重要的。在亲子鉴定案件中,父母不但是利害关系人,还是监护人,他们拥有决定性的选择权,这对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十分不利。18周岁以下的人,欠缺完整的意思表达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通常由父母决定是否做亲子鉴定,而绝大多数的未成年人不知道亲子鉴定的含义与作用,更不清楚亲子鉴定会对自己造成多大的影响。
亲子鉴定无疑是把“双刃剑”,在提供科学证明解决刑事案件与民事纠纷的同时,可能仅仅因为一份鉴定报告书而宣判家庭的存亡,证实感情的忠贞,决定孩子的命运,这是亲子鉴定难以承载的。
由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性与隐秘性,当事人一方对亲子关系存疑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应当先向法院提供必要的证据支持该存疑,否则法院应依法驳回当事人一方的亲子鉴定申请。同时,若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反驳该存疑,法院也应依法驳回当事人一方的亲子鉴定申请。亲子鉴定作为一种证据方法,其实施必须具有必要性与正当性,有利于子女的最佳利益仅构成必要性,尚须有正当性。所谓正当性,是指当事人在请求进行亲子鉴定时已具有推论亲子关系存在的重大证据,使进行亲子鉴定成为正当的收集证据的手段。这种正当性是法律例外承认“摸索性证明”的根据。若对亲子鉴定不作正当性的限制,将使原告只需提出抽象的证明主题,在庭审过程中才开始尝试通过亲子鉴定掌握具体事实,容易造成亲子关系诉讼泛滥,使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动辄面临亲子鉴定的要求。如丈夫否认子女为婚生子女之诉中,只有丈夫提出具体证据证明其妻在受孕期间曾与其他男子发生性关系,或者本身有不能生育的疾病等,法院才可以命令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
当今社会有人想用亲子鉴定来维系家庭,却不知道当这个想法诞生时,家庭已出现更大的问题 ——信任危机;而目前我国社会上不断涌现不稳定的婚姻状况、大幅增加的婚外性行为、频繁出现的非婚生子等情况,使得局面更加混乱。现代社会的进步带来了人类生活格局的变化、人际交流方式多样化、情感交流多样化,而最直接最真诚的情感交流却在生活中常常被忽视,这对婚姻家庭来说,会导致夫妻间嫌隙的产生、信任度下降、婚姻状况不稳定;当信任丧失时,即使是肯定结果的鉴定报告也会对家庭造成创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