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偷做了两次亲子鉴定,都证实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男子起诉离婚并索要赔偿。然而因女方坚持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法院拒绝认可这项“证据”。直到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出台,这场历时7年的离婚纠纷才得以解决,最终法院判决男方获赔抚养费和精神损失共6万余元。
孩子不是自己的丈夫起诉索赔
1995年,43岁的张某与同单位苏某登记结婚,3年后女儿莉莉出生。由于双方都是再婚,年龄又相差20岁,婚后生活并不如意。
2006年3月,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法官劝说撤诉。然而一次邻居一句无意中的玩笑话,让他下定离婚决心。“你女儿怎么一点都不像你?”张某的心被深深刺痛了。仔细一推算,张某想起妻子怀孕时自己正好中风而且,他早有耳闻,妻子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已有多年。
2007年1月,张某带莉莉到医院做了亲子鉴定,发现两人果然无血缘关系。于是他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与苏某离婚,并要求对莉莉进行亲子鉴定,同时苏某赔偿精神损失费和抚养费共12万元。
苏某同意离婚并抚养莉莉,但否认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并以“会伤害孩子”为由,坚决不同意对孩子进行亲子鉴定,同时拒绝张某的索赔请求。
单方做亲子鉴定法庭不认可
法院认为,张某不能证明莉莉为非亲生子,故判决夫妻离婚,孩子归女方抚养,婚后共同财产平分。
张某不服上诉,二审武汉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但他认为,医院的鉴定已证明了苏某对婚姻的不忠,她应为此不分或少分得共同财产,而自己也应得到相应赔偿。为了讨回公道,他向湖北省高院提起再审申请
同时,2008年3月,张某再次偷着带莉莉到一家法医鉴定中心做了亲子鉴定并出具报告书,结果又一次显示两人非亲生父女。然而,因苏某始终坚持拒做亲子鉴定,两级法院经再审后,仍先后否决了张某出示的鉴定书。
法院认为,鉴定书虽表述了张某与莉莉亲子关系不成立,但仍需提取苏某的血痕样本做鉴定以示孩子来源。因亲子鉴定涉及人身权利,由于女方不配合,故不能作相应证据。拿到结果的张某仍然不服,然而再次提出再审申请却被驳回。
新婚姻法逆转亲子鉴定纠纷
直到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解释)出台,才让他重燃希望。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这意味着,如果苏某无法证明莉莉是张某的孩子,法院便可认同张某的主张。
2011年底,张某第三次提出再审申请,经省高院裁决,其婚后财产纠纷案再次开庭
2012年,一审判决苏某一次性返还张某抚养费3.6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最终的判决让张某如愿讨回了公道,但他表示,自己应得的赔偿至今仍无下落。
离婚后,两人的房子被判共同居住,于是去年张某又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给与经济补偿。
苏某认为,双方已离婚7年,房屋贷款基本上由自己偿还,不应平分房产。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应归苏某所有,其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28.7万余元,张某支付苏某公积金等经济补偿共2万余元。
今年初,张某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但法院执行局经调查发现,苏某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若张某发现对方有财产可执行或提供财产线索,可再次申请执行,法院将依法立案执行。